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2]170号)、《泰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泰政发[2009]6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全市符合招标(议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议标)前必须由市审计局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进行招标(议标)。
第五条 送审的项目预算(标底)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最终编审结果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为准”。
第六条 工程预算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审定的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泰州市材料价格信息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在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预算审计的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以及招标代理合同;
(三)工程预算书(附软件版电子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四)工程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意见;
(五)市审计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审计局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完整资料后,根据投资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确定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间,一般规定如下:
(一)预算送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审计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预算送审金额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审计时间为3—5个工作日;
(三)预算送审金额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审计时间为5—10个工作日;
(四)预算送审金额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审计时间为10—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计后,由市审计局出具工程预算审计报告。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审计报告调整工程预算,按规定进入招标(议标)程序。
第十条 工程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及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项目规定范围内;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凡在审计中发现预算编制单位存在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预算编制业务,或者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市审计局将依法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审计结论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审计结论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质疑,超过2个工作日的,不予受理。市审计局自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不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高预算审计质量。在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