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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2/29  来源:  作者:  阅读人数:1677

泰住建〔2014〕101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贯彻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措施项目费
      1.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2014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率表4-8统一按中间值计取。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但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该区间的上限值。
      2.工程按质论价费按以下规定计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按质论价条款,可提出“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的具体创建目标,并依据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区间明确取值。建议“市优”按下限值计取,“省优”按中间值计取、“国优”按上限值计取。
按质论价费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实行单项工程费率核定制度,其取费分为基本费率和省(市)级标化增加费,其中基本费率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当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计列。工程竣工后,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通报等资料,办理费率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二、规费和税金
    1.工程排污费:招标时暂不计取,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
    3.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计取。
    4.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
    三、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工程设备现场保管费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办法或金额。
    四、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范围及其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但报价不得高于费用定额中规定的上限值。
   五、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六、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1.2014年11月20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2.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联系。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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