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住建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住建部……建市[2014]64号复函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制为核心,强化主体责任,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以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为目标,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以突出国有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管放结合,分类监管;以技术规则创新、信息平台整合为抓手,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严厉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大胆改革创新招投标方法、制度。
二、改革的依据与措施
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放开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文件。改革措施分需试行的改革试点措施和全面施行的改革调整措施。其中,改革试点措施包括分类监管,扩大招标人自主权;优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大信息公开,推进招投标诚信建设;创新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四个方面20条,具体见附件一。改革调整措施9条,具体见附件二。
三、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2016年6月份开始第一批试点。试点市县有:扬州市区、徐州市区、昆山市、泰兴市、浦口区、海安县。
2016年8月份开始第二批试点。增加常州市区、淮安市区、江阴市、通州区、连云港开发区等为第二批试点市县。
2016年11-12月,认真总结试点市县改革的实施情况,对改革的各项措施进行完善。
2017年元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招标投标改革。
四、试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敢于担当。各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对改革措施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各试点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2、积极开展试点。各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把开展招投标改革与推动本地区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20条改革试点措施,不得选择性试行;要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省招标办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督导力度,定期检查各试点城市的改革试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推进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组织研讨,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3、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工作涉及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多项举措,涉及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责任。各试点城市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对改革实践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要本着有利于我省招标投标改革发展的精神,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及时把握改革实践工作动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参与、关心、重视、支持我省招投标改革的良好氛围。
4、附件二改革调整措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政务办,各省辖市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试点市、县(市、区)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改革试点措施(试行)
(一)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除外。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民营资金或民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采购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采购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采购人由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资金。采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依法取得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或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项目总承包权的总承包人,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且该项目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已确定。依据《项目合同》(或《承包合同》)需另行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投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单项合同估算价确定是否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五)设计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或复杂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等服务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设管理能力的"大甲方"实施的中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使用“评定分离”制。
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应使用定性评审办法,由依法建立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工作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票决法、抽签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定标方法、票决方法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和详细表述。
1、评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项目概况和招标需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独立定性评审意见,并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进行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改为根据个人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经综合讨论后,完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意见;
(2)汇总的评审意见(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性优势,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其他意见);
(3)对全部投标进行分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范围,提出建议采纳名单。
2、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设计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或复杂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等服务项目、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9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等组成,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定标委员会组成可包括招标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招标人应提前形成不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3、定标
(1)招标人将除评标专家信息外的全部评审意见对外公示,公示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限规定。投标人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依法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公示完成后,招标人于定标当日,招标人从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
(3)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
(4)定标工作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充分参考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决定中标人。定标工作应当全程记录并归档。
(5)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定标方法
(1)直接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1分,第二名2分,以此类推)累计数最小的确定为中标人。如出现同分,则以最高(次高,以此类推)排名票数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取胜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2)逐轮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1分,第二名2分,以此类推)为基础,将得分最小的的2名或2名以上的投标人确定为进入下一轮表决的投标人,并在下一轮表决中重复采用上述排名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3)票决抽签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1分,第二名2分,以此类推)为基础,将得分最小的的2名或2名以上的投标人确定为进入下一轮,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上述表决过程中,当出现平局时,由定标委员会在出现平局的投标人中再次进行排名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胜出者。
(4)集体议事法
集体议事法是指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该方法实质是赋予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定标权。
5、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票、验票,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唱票、计票,监督小组成员监票,出具投票统计结果报告等程序进行,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六)取消苏建规字(2013)4号文“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规定,招标人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七)调整我省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合同估算价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合同估算价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八)调整法定时限。招标文本中明确投标人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招标人可以缩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法定时间,但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九)调整评标(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招标文本中明确投标人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调整为不少于3人单数,其中经济类评委不少于2人。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调整为不少于3人单数。
(十)合理确定参与评标的投标人数量。
1、资格后审项目: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小于等于10家,则全部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0家,则采用价格法或抽签法(具体方法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随机抽取一种)。
A、价格法:
方法1: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在11~20家时,先去除 1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 1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21~30家时,先去除2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2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31~40家时,先去除3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4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41~50家时,先去除4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6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51~60家时,先去除5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8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超过60家时,先去除6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2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2: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在11~20家时,先去除1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21~30家时,先去除2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2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31~40家时,先去除3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4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41~50家时,先去除4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6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在51~60家时,先去除5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8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超过60家时,先去除6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2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B、抽签法: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10家时,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开标时进行形式性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成本价分析,在符合成本价分析的投标人中按报价从低到高取5家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按报价从低到高取5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资格审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3)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
A、评标办法方法一:适用价格法中方法1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B、评标办法方法二:适用价格法中方法1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C、评标办法方法三:开标时进行形式性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成本价分析,在符合成本价分析的投标人中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家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资格审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4)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项目:开标时进行形式性评审,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随机抽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资格审查—随机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
2、资格预审项目:
(1)合格制资格预审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开标后按各评标办法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的方法操作。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B、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按报价从低到高取5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C、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
①评标办法方法一、二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确定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②评标办法方法三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D、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项目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随机抽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从随机抽取的10家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
(2)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项目:不采用本办法。
3、评定分离项目:开标时进行形式性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成本价分析,在符合成本价分析的投标人中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家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操作流程:开标—形式性评审—计算合理最低价(成本价)—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4、备注:
(1)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A、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或在开标现场无法进行身份确认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D、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E、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F、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确定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十一)新增试点评标办法-合理最低价法。
1.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
(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已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同时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已入围投标人≥5家时,先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已入围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3)建筑工程下浮范围为5%~7%,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6%~8%,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7%~9%,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8%~10%,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6%~8%,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如5%~7%、6%~8%、7%~9%、8%~10%等。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4)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5)上述两种方法,招标人自行选择。各试点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
2.商务标详细评审:
(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进行扣分(扣分分值为1-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或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直接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进行扣分(扣分分值为1-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十二)探索试行“批量招标”。即同一单位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同类型小型的、简单的、通用的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在预估工作量后,打包招标预选中标单位,待单个工程实施时可按前期“批量招标”的招标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1.预估工作量:一般按照年度计划预估,或者按照历史数据推测预估。
2.打包:招标人可根据预估工作量的大小及工程的分布等具体情况,将预估工作量整合成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
3.招标:可预估工作量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无法预估工作量的采用费率招标。
4.预选中标单位:打包多个标段招标的,每个标段的第一名为预选中标单位;打包一个标段招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择1名或多名预选中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选中标单位承接项目的顺序和规则)。
5.直接确定承包人:只有一名的,可直接分配项目;对于有多名预选中标单位的,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承接项目顺序和规则分配任务。
(十三)取消评标中各种奖励加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修改为“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同时删除同款“2、奖项(≤2分)”所有内容。
对于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加分(不得同时计取)作为评价因素,预审奖项加分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的规定。
(十四)调整资格条件增设业绩的规定。
设置同类工程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企业业绩二者不能同时增设),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2.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层次、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2个量化指标。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一般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大型及以下工程、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与招标工程7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量化指标各试点城市可作适当调整。
3.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得提出专业工程业绩要求。
4.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业绩使用。
(十五)对于中小型工程且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使用面积、造价量化类似工程规模指标的,一般可设置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十六)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下同)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十七)鼓励招标人试行招投标相关内容标前预公示。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进行标前预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的发包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主要技术标准、评标办法等相关信息。预公示内容可以在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潜在投标人对标前预公示内容的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时间结束前从网上提出,招标人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八)建立招投标重大争议专家评议制。
招标人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法律、技术问题,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或者可能有失公正的,可以申请组建争议评议小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由争议评议小组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可以作为异议答复的参考依据。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法律、技术问题,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或者可能有失公正的,可以组建争议评议小组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
争议评议小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但至少包括1名法律方面的专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仅限于招标人申请组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在省资深评标专家库中邀请或随机抽取。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出评审意见。
(十九)调整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下列技术复杂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
(3)深度或者高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4)轨道交通区间车站主体、轨道铺设、监控信号安装、智能化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
(5)按五星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大型的古建筑(单体面积800平米以上)、音乐厅、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6)单跨45米以上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2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垃圾处理场、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7)各类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8)采用装配式、绿色节能(三星及以上)及其它建筑工业化等新型技术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9)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采用预应力钢筋、曲面幕墙、爆破、建筑物平移、顶管施工、大型垃圾发电工程的基础工程、金库、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网架工程等。除此之外的技术复杂工程需要经拟招标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材料或专家论证。
各级住建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适当调整。
(二十)探索试行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可通过CA锁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监管机构在系统中处理异议和投诉,所有内容在系统中均留痕和可追溯。
附件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革调整措施
(一)取消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www.jszb.com.cn)“代理管理系统”,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扫描件。管理机构定期对代理机构录入信息和扫描件进行检查,信息不全的,要求代理机构限期补全;逾期不补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将予通报。
各地要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不得要求外省或本省外市(县、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要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本地承接业务交纳诚信金、保证金,也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介绍信或证明。
(二)调整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与修正方法。一是修改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方法一、方法二中A值由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改为所有投标报价剔除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以及剩余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采用该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其基准价的计算。各地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创新算法。二是4号文A值的计算方法不变,评标结束后,除确认评委评审错误和计算错误外,基准值不作调整。三是4号文A值的计算方法不变,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基准值不作调整。
招标人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处理。
(三)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加盖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章。
(四)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面谈的形式应包括不限于集中会议面谈、开标时面谈、开标前视频录制刻录递交等多种形式,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仅明确一种或两种特定的方式。
(五)监理、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调整为不少于5人单数。50万以下的监理项目可参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采用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招标。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足以证明相关人员为投标人在职人员的,即可判定有效。
(七)评标结果公示增加资格预审相应的信息。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时,应增加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相关信息,包括通过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拟派项目负责人信息、评审奖项、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等相关信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还应公布其得分。与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相同的,可不重复公示。
(八)调整施工招标中技术标所占分值比例。
1.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不超过综合评估法满分的10%,特殊工程不超过12%。
施工、监理招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材料设备招标技术方案(包括样品、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安装及调试方案等)的评审,其每一分项的主观分得分不应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且样品打分应阐述理由。(主要应考虑是否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
2.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二中Q1取值限定调整为65%、70%、75%、80%、85%。
3. 将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说明”第3条调整为“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低于基准价1%的扣 0.5-1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0.75-1.5分,正偏离扣分标准一般不低于负偏离扣分标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九)各地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同时公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